《南都晨报》报道: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撞伤人 监护人担责

发布时间:2024-06-11 10:31:06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张天一)未成年人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出行,追尾王某骑行的自行车,导致王某受伤。日前,宛城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员王东丽调解这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李某的监护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23年8月7日,王某骑自行车在路上行驶,被未成年人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追尾,王某受伤住院。王某出院后,双方因赔偿事宜产生纠纷。王某诉至宛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赔偿损失5万元(暂定),并就伤残等级、三期鉴定及二次手术费申请司法鉴定,待鉴定结果出具后,增加诉讼请求。

    王东丽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李某是未成年人,母亲去世,父亲对她不管不问,叔叔收养了她,并在事故发生后垫付医疗费3.1万元。李某的叔叔到庭后,主动向王某及其家属赔礼道歉,详细询问王某的伤情,并表示愿意赔偿王某的相关损失。同时,李某的叔叔提出,因家境困难,希望王某在赔偿金额上给予宽限。

    考虑到李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未购买保险,鉴定费用会让李某的家庭雪上加霜,而且进行伤残等级、三期鉴定,还会耽误王某的时间,王东丽从情理、法理等方面对王某进行疏导,希望王某能够考虑李某是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特殊情况,给予更多谅解。同时,王东丽对李某及其叔叔进行批评教育,敦促他们主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扣除李某的叔叔已垫付的医疗费3.1万元,李某的叔叔在15日内一次性赔偿王某各项费用共计7万元;王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到达约定还款期限后,李某的叔叔主动打电话联系王东丽,将7万元赔偿款全部转入王某账户,王某当庭撤诉。①5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