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发生伤害事故后,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等均可能引发争议,通过仲裁、复议、诉讼等途径,劳动者维权往往面临耗时长、程序多、成本高等难题。6月4日,邓州法院实质性化解一起因工伤认定引发的行政案件,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实质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基本案情
陈某某自2021年10月在某游乐设备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擦拭钢管、拉布、裁布、收拉货物、协助打包等工作。2022年2月,陈某某在工作期间在使用电锯时不慎导致右手受伤,在医院治疗期间,陈某某与公司在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和如何赔偿等方面产生分歧。后陈某某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确认其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3年5月,劳动仲裁部门出具仲裁裁决书,裁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裁决遂诉至邓州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2023年7月,邓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仍不服上诉至南阳中院,2023年9月,南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双方的劳动关系被法院确认后,陈某某又向邓州市某局申请了工伤认定。邓州市某局于2023年11月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该公司仍不服,2024年5月向邓州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邓州市某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化解过程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认为本案虽是某公司不服邓州市某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从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但解决本案的重点还应放在化解公司与陈某某的赔偿纠纷上,只有把双方之间的赔偿问题解决了,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若简单的驳回诉讼请求或者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不能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还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遂多次与邓州市某局、第三人陈某某、公司进行沟通交流,在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邓州市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进行化解。
6月4日,邓州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在邓州市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进行纠纷实质化解工作。化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听取了陈某某与公司的真实意愿,并就工伤认定情况及工伤待遇赔偿问题进行反复协商沟通。最终,公司与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当场兑付赔偿金12万元,也撤回了对邓州市某局的起诉。至此,双方的纠纷在此次诉讼中得以一次性实质化解。
该案的化解,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帮助了受伤的劳动者尽早拿到赔偿款,同时还缓和了案涉当事人的关系。邓州法院在办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既注重行政案件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也关注案涉纠纷背后矛盾症结所在,坚持用穿透性审理方式,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尽心尽力处理好每一起行政争议,坚决避免程序空转,努力实现案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