琐事起纠纷 伤人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0-07-06 09:34:01


因琐事发生纠纷致人轻伤,即使给受害方经济赔偿了,也要追究加害方的刑事责任。75日,郝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972119时,被告人郝某因琐事与邻居郝某某发生争吵,引起厮打,郝某持三角木棍,将郝某某头部打伤,后被村民劝止。随后郝某某的母亲申某闻讯后感到现场,被郝某的妻子和儿子按倒在地上,郝某用木棍将申某脚部打伤,申某被送往乡卫生院治疗。经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申某右足第Ⅰ、Ⅱ趾骨骨折,构成轻伤。1015郝某与郝某某达成赔偿协议,郝某自愿赔偿申某、郝某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000元人民币,不再追究郝某任何责任。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郝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郝某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履行,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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