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设计 翟倩
本报记者 于欢 李金玺
6月1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司法审查报告(2023年度)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十大典型案例,用鲜活的案件警醒社会各界如何“避雷”金融风险。
莫轻信朋友圈贷款广告
2019年,石某开始通过微信转发贷款广告。2020年,王某通过微信结识石某,并在微信朋友圈转发贷款广告为石某物色主贷人,骗取银行贷款,从中获取好处费。张某甲看到王某在朋友圈发布的贷款信息后,与王某预谋由刘某甲找人办理贷款。安某、刘某乙欲办理贷款但不符合贷款资格,于是他们参与贷款诈骗。刘某甲带领张某乙到郑州办理贷款,后经王某、石某介绍找人为张某乙虚构工作身份并补缴公积金,获得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在网上银行申请贷款21万余元。案发后,石某、王某、张某甲、安某、刘某乙、张某乙等赔偿某银行全部贷款本息损失。2023年,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退缴违法所得91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莫以歪招耍赖借款合同
2021年,李某与某农信社签订《借款合同》,杨某、商某、蒋某对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某农信社向李某银行账户转账支付15万元。收到贷款后,该账户以转账形式转走107080.81元,并以取现形式取走剩余42919.19元。借款到期后,李某及保证人未按期偿还贷款。2023年,某农信社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抗辩其系通过中介联系签订的贷款合同,案涉贷款系由担保人蒋某实际使用,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明知,其将银行卡交给中介并告知密码系其与中介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以此作为拒绝偿还贷款的理由,并最终判决李某承担还本付息义务,杨某、商某、蒋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借新还旧”需法律予以规范
2020年,某木业公司向某村镇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借新还旧”,陈某、李某等作为保证人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保证合同未显示案涉借款为“借新还旧”。2022年,某村镇银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木业公司偿还借款本息,陈某、李某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中,陈某、李某抗辩对案涉借款用于“借新还旧”不知情,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对两人抗辩理由予以采纳。某村镇银行不服提起上诉,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视频录像等证据。录像显示,陈某、李某签订保证合同时,银行工作人员曾向其释明案涉借款系“借新还旧”及作为保证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改判支持某村镇银行要求陈某、李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主张。
若断供请勿躲避银行催收
2017年,丁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房产担保借款合同》,用于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丁某以所购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某房地产公司为该笔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2023年,因贷款逾期,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贷款加速到期,丁某立即偿还剩余贷款本息,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确认某银行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某银行同意丁某将之前所欠贷款还清,之后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月供”还款。
抵押预告登记可优先受偿
本案系司法解释出台后,我市法院受理的首例银行主张抵押预告登记优先受偿权案件。2018年,李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用于购买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房产。李某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某置业公司为李某的该笔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双方就上述房产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于2019年为案涉项目发放《不动产登记证明》,案涉房屋于2021年办理初始登记,现登记在某置业公司名下。
2023年4月,因贷款逾期,某银行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并确认某银行对案涉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房地产商应协助办理分户登记
2020年,刘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房产担保借款合同》,用于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刘某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某房地产公司为刘某的该笔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后因刘某的贷款发生逾期,某银行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应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案涉合同约定“贷款人取得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明或证明抵押权设立的其他文件正本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解除”,案涉房屋已经完成首次登记,但尚未办理不动产分户登记,遂判决某房地产公司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莫把职权当成牟利工具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范某某在担任某农信社副主任期间,为整合不良贷款,违法发放贷款共计4800万元。2017年,前述不良贷款的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经法院审理及执行共收回4021万余元,造成损失778万余元。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范某某为帮助其亲属获得生意周转资金,安排下属单位人员违法发放贷款共计1525万元,后收回贷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遂于2023年10月终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银行切勿“搭售”金融衍生品
2016年,甲公司与某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乙公司、张某等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因丙公司在某银行的贷款逾期,作为贷款条件,某银行与甲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对丙公司的债权以同等金额转让给甲公司,同时约定债权转让不进行交割,甲公司委托某银行继续对上述债务进行清收。贷款到期后,甲公司与某银行又通过“借新还旧”方式对贷款合同变相展期。
2023年,甲公司再次逾期违约,某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依据贷款及保证合同约定判决甲公司、乙公司、张某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甲公司与某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2500万元,利率为4.785%,甲公司实际仅使用1091万元,且某银行并未将1409万元不良贷款的债权实际转让给甲公司,故案涉贷款本金应认定为1091万元。甲公司使用1091万元并同意按照2500万元贷款支付利息且已实际支付多年,故在案涉贷款本金降低的情况下,对其利率标准应按照实际履行情况即年化利率10.9708%予以支持。
中小型银行放贷须规范
2020年,张某与某农信社签订《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李某、亚某、季某、赵某对案涉借款提供担保。案涉贷款逾期后,某农信社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判决由张某偿还借款本息,李某、亚某、季某、赵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张某、李某、亚某、季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相关证据证实,涉案借款进入张某账户后即被转出,赵某及农信社工作人员均认可案涉借款系由赵某使用,遂改判由赵某承担还款责任。某农信社依法对案涉贷款经办人作出党政纪处分,在全社开展风险排查并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监守自盗”罪有应得
2016年,张某与某农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魏某、马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逾期后,某农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偿还借款本息,魏某、马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张某收到判决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发现,案涉贷款系某农商行工作人员刘某、李某等人为完成单位下达的目标任务,采取签订虚假借款合同的形式,用以解决另外11笔不良贷款,且相关解决方案经过某农商行内部审批同意,遂改判驳回某农商行的诉讼请求。③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