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超标电动车撞上半挂货车 这起事故三方担责

发布时间:2024-06-17 15:34:08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琪文 通讯员 王苗苗)近日,镇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驾驶人受伤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11月29日,沈某骑电动车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沈某受伤严重。交警队对涉事故电动车进行了机动车技术状况鉴定,经鉴定该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辆范畴,认定半挂车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沈某方承担次要责任。沈某将涉事方相关主体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2023年9月4日,法院针对上述交通事故做出判决,认定沈某因事故共产生损失1841919.58元,其中损失492725.87元由沈某方自行承担。2024年3月7日,沈某认为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超出电动自行车标准进行设计生产,存在设计缺陷,其代理商丁某甲、经销商丁某乙在销售过程中未有任何警示,遂以这两种产品缺陷导致沈某误以为该车辆系非机动车进而导致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为由,向法院起诉电动车生产者及销售者,要求共同赔偿其15万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候涛及时与原被告取得联系,通过对比分析双方提交的证据,理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在庭前调查质证时,法官现场释法明理,听完法官对本案的解释后,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经过对赔偿数额的协商,最终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意见: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沈某损失12万元,代理商丁某甲和经销商丁某乙分别赔偿沈某损失1万元。

    电动车的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③1

文章出处:2024年6月17日《南都晨报》C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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