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多次盗窃被押看守所,在接受提审时趁提审人不备,从看守所逃出,盗得警车一辆,开着警车一路畅通无阻的开回异地老家,炕头还未暖热,即又被抓获。6月30日,邓州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脱逃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阳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4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阳于2007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到内乡县木材厂家属院,将被害人程某的一辆桑塔纳轿车盗走,经物价鉴定,涉案车辆价值8000元;于2007年12月19日凌晨到内乡县城关镇南园村,将被害人朱某的一辆桑塔纳轿车撬开后退推离现场,将点火线剪断后连在一起,欲将车启动后盗走,由于打不着火,未成功,天快亮时将该车上的一部手机盗走,经物价鉴定,涉案车辆价值54400元,手机价值630元。后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内乡看守所。2009年6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在看守所接受提审时,趁提审人不备,从提审室跑车,翻过看守所院墙逃走。当晚逃到邓州市,将邓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停放在一巷道内的一辆警车盗走(后经物价鉴定,价值7680元),之后开着此警车,一路狂奔,畅通无阻的开回嵩县老家。6月18日21时许,到家不久的被告人即被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30日被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依法被关押期间脱逃,其行为又构成脱逃罪。被告人盗窃的第二辆轿车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且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