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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 张振丽)近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死亡赔偿金分割引发的纠纷案。
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系同胞兄弟,原被告母亲曹某自丈夫去世后一直与被告赵某乙同住,由女儿赵某丙和儿子赵某乙照顾。2023年底,曹某因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调解,肇事方共赔偿21.5万元。除去已支付的抢救费3.5万元、丧葬费3万元、支付赵某甲1万元,剩余14万元由被告赵某乙保管。赵某丙书写声明,自愿放弃其余份额。原、被告协商分钱未果诉至法院。
本案的承办法官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母亲生前长期由儿子赵某乙一家照顾,与赵某乙一家的情感牵连较深,母亲的离世对赵某乙一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远大于其他人,故结合该款项的性质、死者生前被赡养的实际情况和法律固有的弘扬传统美德的社会指引作用,法院酌定原告赵某甲分得下余款项的35%即4.9万元、被告赵某乙分得65%即9.1万元。③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