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暑期来临,大量的未成年人涌上街头、河边,随处可见他们穿梭在大街小巷的身影,有步行的、有骑电动自行车的,匆忙赶着补习功课的、有结伴出行游玩的,而每一年的暑期,亦是未成年人发生意外造成人身伤害甚至死亡的高发期,需要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前些年,溺水是暑期里造成未成年人伤亡的主要类型,也是社会、学校、家庭防范和宣传的重点领域。在连续多年的宣传和各种防范措施下,未成年人溺水事故得到了有效遏制。但近年来,随着各类电动自行车的普及,包括两轮的、三轮的、四轮的等车辆,家家户户都拥有了一辆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成为人们在县域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便捷、快速,而暑期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的数量逐年上升,成为继未成年溺水伤亡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又一主要类型。
由于大部分县级交警管理部门尚未对各类电动自行车进行规范管理,未强制性要求悬挂车牌和持证驾驶,这为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提供了便利和机会,同时也增加了潜在的风险。其中,有未成年驾驶电动自行车撞伤别人,也有被他人撞伤的情况,主要原因:一是不够重视,未充分意识到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危害性。二是因为电动自行车的速度太高,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在出现紧急情况时不能采取适当的方式和及时作出反应,造成事故的发生,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伤害,并最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是社会、学校和家长未开展关于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法律知识的讲解和危害性宣传。四是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公安交警部门未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统一管理,未要求两轮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自行车甚至四轮电动汽车悬挂车牌、未要求驾驶人必须取得有效驾驶证,导致各种电动自行车随处乱停乱放造成交通混乱和堵塞、不按交通规则行驶,随处可见电动自行车行驶、占用机动车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更是普遍现象,无人制止和管理。五是家庭监管不到位,管理缺失。部分家长未意识到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危害性及危险性,不知道关于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禁止性规定,法律意识淡漠。纵容放任孩子驾驶电动自行车随意出行、上路,有的家长甚至主动将电动自行车交给未成年孩子驾驶,给未成年人造成可以随意驾驶的错误认知。
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五星法庭庭长范辛亚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大遵守交通规则的法律知识宣传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在学校、社区、街道、红绿灯路口、广场悬挂安全宣传标语和警示标志,形成安全第一,杜绝悲剧发生的社会共识,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使未成年人认识到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是违法行为。学校承担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更是该项工作的义务主体;亦要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在校园形成人人从小争做遵纪守法好公民的良好风尚。
二、司法部门加大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公安交警部门、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部门与各中小学校建立法律服务结对关系,定期到帮扶的学校开展专业法律知识的宣传和讲解。利用真实案例和观看警示片的形式让学生有更直观的了解和触动,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三、行政职能部门加大管理力度。公安交警部门要对上路行驶的各类电动车加强管理,包括强制要求悬挂车牌、对电动自行车实行限速以及对达到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辆要求取得驾驶资格,严格按照机动车标准进行管理,对违反规定驾驶车辆上路的未成年人进行监督管理,批评教育,对其监护人可采取罚款等方式,以杜绝未成年人驾驶车辆上路,避免事故的发生。
四、家庭应该对未成年人驾驶车辆进行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未成年人驾驶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造成自己伤害,或者他人伤害,甚至伤残,影响其一生的生活,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来承担,而高额的赔偿款往往会使整个家庭陷入困境,所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同住的家属要监管好孩子,不让未成年人违反规定驾驶车辆,做到对自己、对他人负责,切实担负起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