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抢夺又抢劫 从重判刑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0-07-07 09:11:04


76,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二人相互勾结实施多种犯罪的案件,犯数罪的被告人常峰,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王斌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掩饰所得罪判处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常峰,系唐河县苍台镇常寨村人。被告人王斌,系新野县前高庙乡张庄村人。20096月份,被告人常峰先后伙同他人在新野县前高庙乡、南阳油田等处参与抢劫两起,价值1599元;参与抢夺七起,价值24127元;参与盗窃一起,价值2360元。200911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王斌先后伙同他人在新野县王庄街、溧河铺镇等处参与抢夺五起,价值6382元;又将被告人常峰抢夺所得的手机,以700元卖给王斌的堂弟王立。

经新野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常峰参与抢夺七起,王斌参与抢夺五起,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常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当场强行劫取公民财物两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又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斌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二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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