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7月6日,以偷窃手段谋求发财之路的李某被唐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丁某和尚某各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9年5月,被告人李某、丁某、尚某经过预谋后,携带自制铁钩子、蛇皮袋等作案工具,先后窜至唐河县黑龙镇许庄、广佛寺村及祁仪乡尚冲村等处,乘无人之机盗窃作案3次,盗窃村民饲养的狗9只、羊1只,共计价值4556元,销赃至枣阳等处,赃款分获。其中李某参与作案3次,尚某参与作案2次,丁某参与作案1次。李某、丁某2009年11月因涉嫌盗窃犯罪先后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3月23日,尚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丁某、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民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尚某能够自首,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