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宠物店里“撸猫”被咬伤,店方赔偿200元,接种狂犬疫苗花费2000元 签了“互不追究”协议 是否还能“追究”

发布时间:2024-07-03 08:54:03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朱小旭)宠物店开展免费“撸猫”项目,女子小夏在体验该项目时被猫咬伤,小夏在收取宠物店200元赔偿费后签订“互不追究”的协议,之后小夏又接种疫苗花费2000元,这笔费用该由谁埋单?日前,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小张经营一家宠物店,为了招揽生意,开展了免费“撸猫”体验项目。20岁的女子小夏来到该宠物店在体验“撸猫”项目时被猫咬伤。小张在与小夏协商赔偿事宜时,告知小夏其店里的猫均打过疫苗,小夏不需要再接种疫苗,且小夏的伤情不严重,愿意赔偿小夏200元,小夏觉得事情不严重就同意这个意见。

    然而,疾控中心的医生在检查小夏的伤情后,认为必须要接种狂犬疫苗和狂犬免疫球蛋白。小夏当即接种了疫苗,并支付疫苗费2000元。

    事后,小夏及家人认为宠物店200元的赔偿费用过低,遂一纸诉状将宠物店诉至法院,要求宠物店赔偿其疫苗接种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4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案中,被告小张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小夏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伤后果,小张应当赔偿小夏损失即狂犬疫苗和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免疫接种费用2000元。双方虽签订“互不追究”的协议,但该纠纷涉及人身健康权,协议显失公平,故可扣减已支付的200元,小张仍应赔偿小夏1800元。小夏诉求的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支持。③1

文章出处:204年7月3日《南都晨报》C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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