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琪文 通讯员 张颖 朱小旭)日前,邓州市人民法院构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小丽(化名)与小哲(化名)经人介绍相识,于2019年4月按照当地风俗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生育女儿玲玲(化名)。2024年初,因感情不合,小丽与小哲彻底结束同居关系,玲玲大部分时间跟随小丽及小丽的父母生活。因玲玲马上就要上小学,但户口却仍在小哲家,小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玲玲的抚养权归自己。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韩吉湘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明确告知小丽与小哲,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同居关系,但两人所生育的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韩吉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的亲人沟通,为化解矛盾搭建桥梁。最终,双方当事人经反复商讨,达成一致协议,玲玲由小丽抚养,小哲定期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