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患病落下债务,儿子将手伸向了公款。7月7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为母还债的姜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9日至2009年10月19日,姜某在担任社旗县郝寨镇供电所微机员兼收费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七次将收缴的电费和销售的电表款11.5万元交给母亲郭某,由其偿还在患病期间所借亲友们的欠款。2010年3月19日,姜某主动到检察院投案自首,并委托其母将挪用的公款全部退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犯罪后主动投案,且能够在案发前全部将赃款退还单位,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