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讯 (通讯员焦典范)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李某在某网购平台注册店铺并进行经营活动,后李某从经销商处购进某减肥产品,在明知该减肥产品无生产厂家、无营业执照、无产品合格证等的情况下仍网上售卖。2023年9月,社旗某居民刘某在李某处购买该减肥产品,吃完之后没有任何效果,遂报警。经送检,某减肥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含量为1.63*108ug/kg,系有毒有害食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销售的减肥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等有毒有害成分,仍多次通过网络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但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②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