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学生在校园内摔伤 由谁来担责 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代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4-07-22 09:27:42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张振丽)学生在校园内上台阶时摔倒受伤,花费各项费用几万元,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日前,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这样的的矛盾纠纷案。

    武某系某学校的寄宿制学生。2023年1月9日,武某在学校上学期间,因在校园内上台阶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其腿部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后来,武某父母与学校就经济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学校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并将承保该校校方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其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原告武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上学期间,不慎摔倒致身体受到损害,该事件的发生暴露学校场地存在不安全因素。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应当提供安全的教学环境和设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因此学校对武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学校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武某的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险限额内代替学校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武某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2435.43元。现该判决已生效,判决后当事各方皆服判决。③1

文章出处:2024年7月22日《南都晨报》C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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