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贪便宜,花3万元买一辆价值16万余元的尼桑轿车,但是便宜却非白占,该车实为赃车。7月7日,被告人徐某被唐河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08年7月15日晚上,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居民潘某停放于其住宅楼下的价值166500元的尼桑天籁牌轿车被盗。2008年8月的一天,徐某遇到一熟人,熟人称自己有辆尼桑轿车便宜出售,问他要不要。徐某得知这辆车有没有合法的手续,就怀疑这是一辆赃车,因贪小便宜,仍愿冒险购买。一番讨价还价后,双方以3万元成交。后徐某为逃避公安机关追查,制作假牌照进行使用,将该车藏匿于唐河县城关某小区院内,经群众举报被公安机关扣押,返还受害人。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车辆已追回返还被害人,减少了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徐某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