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本报讯(通讯员 张振丽)日前,南召县法院判决一起因孩子在校园内受伤引发的矛盾纠纷案。
武某系某学校的寄宿制学生。2023年初,武某在校园内上台阶时不慎摔倒,导致腿部受伤,武某父母与某学校就经济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向南召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应当提供安全的教学环境和设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因此被告学校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学校投保了校园方责任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险限额内代替被告学校承担赔偿责任。③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