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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姜燕)被告在原告起诉前已经身亡,而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起诉,法院如何处理?日前,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特殊的被告已亡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案,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021年9月份,张某驾驶的汽车与刘某驾驶的拖拉机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刘某均负同等责任。张某驾驶的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支付张某车辆损失1.43万元。随后,某保险公司联系刘某追偿,刘某拒绝赔偿,某保险公司将刘某诉至唐河县人民法院。
今年6月6日,该案正式立案,但承办法官一直无法与刘某取得联系。到刘某所在村组和当地派出所进行走访调查后,承办法官得知刘某已于某保险公司起诉前身亡,其户口也已注销。
承办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起诉相关条件,其中第二条为“有明确的被告”。此外,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在该案中,刘某在某保险公司向唐河县人民法院起诉前已经身亡,其诉讼主体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自自死亡之日起已经终止,不属于适格的诉讼主体,因此,某保险公司以刘某为被告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唐河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某保险公司的起诉。该裁定现已生效。
债务人身亡后,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资格,不能成为适格被告,那么谁能成为适格被告?承办法官介绍,关于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的遗产是否分割。如果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的遗产没有分割,各继承人均应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放弃继承权的除外;如果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的遗产已经分割,相关继承人应被列为被告,按照其继承遗产份额比例进行清偿;如果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权或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将遗产保管人列为被告。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