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南阳撞车襄阳修 交通费用该谁出 法院判决:这是自行扩大的损失部分,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24-08-05 09:13:40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李亚瑾)交通事故发生后,车主将车辆送往外地维修,产生相关费用赔偿方是否赔偿?日前,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3月11日,李某驾车与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车辆受损,经事故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天,张某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定损李某的车辆维修工料费为1930元。

    3月15日,保险公司向该4S店预付维修费1930元。其后,李某与两名家属一起开车前往襄阳某4S店维修,除花费车辆维修费用1883元外,还产生往返交通费600余元。因李某与张某及保险公司就赔偿金额未协商一致,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她要是去新疆修车,那我还要承担她家去新疆的费用?”庭审中,张某对李某舍近求远的行为存在异议,张某辩称,该车辆在南阳4S店购买,4S店在定损后明确表示可以修复,但李某拖家带口至襄阳,襄阳既不是购买地,也不是该汽车生产地,李某到襄阳修车所产生的费用不合理。保险公司表示仅认可车辆前期定损金额,李某因个人原因前往襄阳产生的交通费与本次事故无关,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原告李某对提供维修服务的4S店在不扩大损失的情况下具有选择权,且该维修费用并未超出定损数额,故对该维修费用1883元予以支持。张某车辆受损酌定维修天数为4天,每天的通常替代性交通费用为20元,计80元。南阳4S店有能力对车辆进行维修,事故车辆没有到外地维修的必要,李某请求的其他交通费用,为自行扩大的损失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故李某的各项财产损失1963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替代张某进行赔偿。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在车辆受损维修过程中,应根据车辆损失情况,进行适当、必要的维修,切勿擅自增加维修项目,产生不必要的支出。在后续索赔过程中,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张合理、必要支出,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维权成本。③1

文章出处:2024年8月5日《南都晨报》C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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