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分地,明知被害人患有高血压,仍与其厮打,结果诱发被害人多发性脑梗塞致脑功能衰竭而死亡。2010年7月8日,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张某有期徒刑各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8日下午,邓州市穰东镇太山村六组分地,被害人郭某(女)以女儿出嫁后本组不给分地为由到分地现场,与参与分地的李某、张某发生争吵,李某将郭某推到在地,张某又与郭某厮打,后郭某丈夫王某到了现场,将郭某搀扶回家。到家后,郭某失语,右胳膊活动受限,郭某家人随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医院治疗无效,于10月22日死亡。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郭某系多发性脑梗塞致脑功能衰竭死亡,外伤、情绪激动为外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应当预见与患有高血压的人厮打,可能造成对方死亡这一后果,而没有预见,因分地与被害人厮打,诱发被害人多发性脑梗塞致脑功能衰竭而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