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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高雁鸿)日前,宛城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两家公司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并当庭履行。
去年2月,被告甲公司作为与原告乙公司签订建材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约向甲公司供货。后经双方结算,货款总金额为14万余元。甲公司仅支付了3万余元后,剩余11万余元一直未付。乙公司多次讨要未果,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宛城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刘亚南受理该案后,了解到原、被告已合作多年,一直保持较好的合作关系,甲公司因近期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导致货款未支付到位,并非恶意拖欠货款。刘亚南从两家企业的长远发展入手,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寻求利益平衡点。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乙公司放弃向甲公司主张违约金,甲公司当庭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11万余元。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