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金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0年1月2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金与翟某系同一棉纺厂、同一车间的工友,在上班时王金因自己的一团棉纱找不到,怀疑被其工友翟某拿走,质问时两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金用手中的勾刀将翟某的面部、颈部、嘴唇勾伤。经鉴定,翟某面部损伤暂定为轻伤,颈部的损伤为轻伤。经法庭主持调解,被告人王金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万元。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王金辩称其是无意的辩护意见,刑法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被告人王金作为一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纺织工人,明知生产中所使用的勾刀十分锐利,完全能够伤害他人身体,却持勾刀与人厮打,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导致被害人翟某头面部轻伤,其行为表明被告人王金主观上存在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