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13刑更581-695号
本院受理的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提请的对汪立海等115名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依据相关规定,现将刑罚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24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16日。如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情况有意见,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我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377-61661798;通讯地址: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店乡菱新路与新区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
附件:《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115份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1、毕道龙减刑 2、蔡松山减刑 3、陈刚减刑
4、陈鹏宇减刑 5、陈琼琼减刑 6、陈垣霖减刑
7、陈昱勋减刑 8、崔振转减刑 9、代淼减刑
10、邓万元减刑 11、邓伟减刑 12、丁伦川减刑
13、丁文深减刑 14、杜红减刑 15、段永杰减刑
16、樊长根假释 17、樊桂闯减刑 18、冯江浩减刑
19、冯士明减刑 20、冯文彬减刑 21、符家敏减刑
22、高永减刑 23、郭建中减刑 24、韩晓减刑
25、侯小旦减刑 26、胡楚涵减刑 27、黄海洋减刑
28、黄其壕减刑 29、孔辉减刑 30、赖锦男假释
31、李啟新减刑 32、李传杰减刑 33、李大壮减刑
34、李宏伟假释 35、李红法减刑 36、李书华减刑
37、李伟减刑 38、李文德减刑 39、李一帆减刑
40、李俞龙减刑 41、李鑫垚减刑 42、林超减刑
43、林盛炜减刑 44、刘冲减刑 45、刘东减刑
46、刘航减刑 47、刘家明假释 48、刘森源减刑
49、卢云彦减刑 50、潘义涛假释 51、彭国青减刑
52、彭全兵减刑 53、齐东普减刑 54、秦胜减刑
55、宋公俭减刑 56、宋旭阳减刑 57、孙永海减刑
58、孙元良减刑 59、唐东阳减刑 60、涂青合减刑
61、汪立海减刑 62、王冬减刑 63、王兰柱减刑
64、王立付减刑 65、王路减刑 66、王名国减刑
67、王全生减刑 68、王帅旗减刑 69、王祥群减刑
70、王讯减刑 71、王勇减刑 72、文红星减刑
73、吴波减刑 74、吴超红减刑 75、吴云波减刑
76、吴正华减刑 77、辛利宾假释 78、徐连保减刑
79、徐清权减刑 80、许兆伏减刑 81、严志刚减刑
82、杨豪减刑 83、杨建伟减刑 84、杨阶淅减刑
85、杨占全减刑 86、杨召减刑 87、杨志宇减刑
88、姚志勇减刑 89、于紫阳减刑 90、章敏减刑
91、张洢萌减刑 92、张兵减刑 93、张大娃减刑
94、张德学减刑 95、张宏富减刑 96、张军武减刑
97、张朋减刑 98、张绍红减刑 99、张小康减刑
100、张一郎减刑 101、赵亚军减刑 102、赵延昭减刑
103、郑磊减刑 104、郑新光减刑 105、周和贵减刑
106、周军伟减刑 107、周鹏减刑 108、周文民减刑
109、周永胜减刑 110、朱长立减刑 111、朱峻良减刑
112、庄锦汉减刑 113、庄银立减刑 114、仝宾减刑
115、邰立仁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