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陈新生 程远景)“我现在心情平和多了,我决定付清这笔货款……”日前,方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采用柔性执行策略,触动一名买卖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廉某系方某妻子,方某生前拖欠张某化肥款8858元。方某去世后,张某向廉某追要该笔化肥款,廉某未予偿还。张某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廉某与张某曾签订《租地协议》一份,对上述化肥款的清偿事宜进行了约定,是对共同债务的认可,遂依法判决廉某向张某支付货款8858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廉某拒绝履行货款支付义务,张某随后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向其安抚焦躁情绪,讲述、解析正反执行案例及相应结果,再三劝导其理性、冷静处事,廉某表示了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同时向执行法官的苦心和细心致谢,并主动履行了义务。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