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恋爱时给女友转账1万元,分手后打官司追讨,法院依法判决—— 这是男方赠予女方的钱 无需返还

发布时间:2024-08-19 11:26:53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岳冰)恋爱期间,男子给女子转账1万元让其偿还信用卡,女子随后退还给男子,男子拒收。两人分手后,男子为索要该欠款诉至法院。日前,新野县人民法院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

    男子王某与李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在交往过程中,王某为增进双方的感情,维持双方男女朋友关系,自愿向李某转账多笔钱。2021年9月24日,王某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1万元,表示让李某用这笔钱偿还其信用卡欠款,李某接收了该笔款项。此后,李某向王某转账退回1万元,王某称该笔款项就是给李某的,让李某一定收下,该笔款项超过24小时未接收被退回至李某微信账户。两人分手后,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退回1万元。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王某转账1万元时明确表示让李某偿还其信用卡欠款,并未附加条件,李某也已接收,而在李某退还时,王某明确表示该笔款项就是给李某的,并拒绝受领李某退款,其行为符合赠予合同的法律特征。此外,王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赠予行为存在可撤销事由,且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向李某转账支付的涉案款项属借款性质,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据承办法官介绍,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出于维护双方亲密关系的目的,在转账时,对于转账的性质往往约定不明,在恋爱关系破裂后,双方往往因此产生矛盾纠纷。此时就需要对转账的性质进行确定,如果转账数额较小,且备注亲密语言或者转账具有特殊意义的“520”“1314”等款项的,或者如该案中明确表示就是给一方的,则一般应认定为赠予,受赠方无需返还;如果转账金额过大,则应考虑转账行为与双方是否有婚约具有牵连关系,如果双方有婚约或者明确约定转账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那么该赠予就是有附加条件的,如果双方分手,则所附加条件未实现,此时,受赠人一般应当返还财产。③1

文章出处:2024年8月19日《南都晨报》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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