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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琪文 通讯员 李亚瑾)李某在妻子孙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代孙某签字出具借条,向胡某借钱,用于购买虚拟货币,事后却拒不还钱,导致胡某将李某和孙某告上公堂。日前,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认定这笔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日常生活,系李某的个人借款,判决李某向胡某偿还借款本金。
李某与孙某本是夫妻关系,于2017年8月离婚。2015年8月,李某向胡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网络虚拟货币。出具借条时,李某在借条上签字,并代孙某在借款人处签字。此后,胡某多次催讨,但李某拒不还钱。无奈之下,胡某向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与孙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但孙某表示,她对李某这一借款行为完全不知情,也没有在相关借条上签字。孙某委托鉴定机构对借条上的签字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该借条上的签字并非孙某本人书写。
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该案中,借条上虽然有“孙某”这一签字,但该签字并非孙某本人书写,系李某书写,而且孙某对案涉借款完全不知情,亦未予以追认。李某向胡某所借款项,用于购买虚拟货币,并未用于家庭共同日常生活,而胡某也未举证证实李某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最终,宛城区人民法院认定李某向胡某所借款项为个人借款,依法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胡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