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分手,彩礼是否能要回?

  发布时间:2024-08-26 09:23:39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1日,辛某和余某认识后恋爱同居,为缔结婚约双方于2023年7月23日在桐柏县盘古大酒店举办了订婚仪式,辛某向余某支付了订婚彩礼66000元现金,同时购买了价值42000元的金手镯一只、金手链一条、金项链一条、金坠子一个、金戒指一枚给予余某。后因琐事双方产生矛盾,辛某向余某提出分手。分手后辛某找到余某想要回彩礼,但余某至今也没有退回一分钱,无奈只能将余某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

    桐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订立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请求对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辛某在订婚时向余某支付现金66000元和“五金”(金手镯一只、金手链一条、金项链一条、金坠子一个、金戒指一枚,价值共计42000元),由于数额较大,应认定为彩礼。考虑到双方自2023年2月份至10月份大部分时间共同居住生活,未举行结婚仪式,且双方分手是辛某提出,故本院酌定余某返还辛某彩礼20000元及“五金”。

    法官秉持着“如我在诉”司法理念,站在双方当事人的角度上,向余某对本案判决提出疑问部分进行了释法说理,余某表示服判息诉,并在3日内将20000元及“五金”交给了辛某,至此一场婚约财产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法官说法

    男女双方以长期共同生活并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一方向另一方的大额度现金转账及给付财务行为,包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这一愿望是双方当事人成立法律关系的目的,如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收受财物方应向对方返还大额财物,在返还财物的具体数额上,应考虑双方恋爱交往期间的支出、同居生活的事实等因素,在公平原则之下返还相应财物。感情不应以彩礼多少来衡量,《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也严厉打击那些借婚姻索取高额彩礼的不法行为。广大群众应自觉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树立文明的婚嫁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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