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的王某到邻居牛某家要酒喝,言语不和发生矛盾牛某用刀砍伤王某,7月12日,唐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牛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0年1月4日17时许,唐河县大河屯镇人牛某在家整理家务时,酒后的邻居王某来要酒喝,因言语不和两人发生争吵,继而产生厮打,恼羞成怒的牛某用菜刀将王某砍伤。1月8日经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王某头部创口长10.8cm,面部创口长5.8cm,均构成轻伤。2月11日,牛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王某自行和解并达成协议,赔偿王某经济损失总计16500元人民币,双方互不追究。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牛某认罪态度较好,已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属悔罪表现,且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