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断电起纠纷 出手伤人获刑罚 作者:新野县法院 张林静 何霞 发布时间:2010-07-14 08:27:09
7月12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东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王东运,现居住新野县景虹广场生活小区。2009年2月24日晚20时许,被告人王东运等人在新野县景虹广场生活小区大门口,因不满该小区管理员刘国锁不给王东运家供电,王东运将刘国锁推倒后又用脚踹了几下。经法医鉴定,刘国锁左胸部损伤为轻伤,面部损伤为轻微伤。2010年1月5日,被告人王东运家赔偿被害人刘国锁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
新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东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案发后,被告人王东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刘国锁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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