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借用同事名字买车 坑惨了同事 法官说法:消费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车辆,避免引发纠纷

发布时间:2024-08-29 08:43:38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马鑫琳)买车时借用同事名字办理贷款,还不上贷款同事还得垫付,之后又将车辆抵押给二手车公司进行寄售,最终这位好同事却落了个“钱车两空”的下场。日前,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王某与尹某原是同事关系。尹某购车时发现,因征信问题无法办理按揭贷款,便与王某商议“借名买车”之事,由于双方平日关系良好,王某就同意了。

    随后,王某便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辆总价32余万元的轿车,并办理了贷款手续。购车当日,尹某向王某转账车辆首付款及保险费用,承诺每月转款6300元还月供。自此,车辆一直由尹某占有使用。同年11月,尹某未能如约将月供款项转给王某,王某迫于银行的催缴压力,先行缴纳了逾期贷款。

    王某在向尹某追要款项的过程中获悉,尹某没有告知自己就将车辆抵押给了二手车公司进行寄售。王某认为,尹某尚未还清车辆贷款,如今车又被寄售,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自己才是车辆所有权人,尹某无权对车辆进行处置,遂以自己是案涉车辆所有人为由,将二手车公司以及尹某诉至法院,要求二手车公司返还车辆。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虽然车辆登记在王某名下,但结合案涉车辆购买、保险费支付、日常使用及车贷偿还情况,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原则,法院认定尹某以王某名义买车的事实存在,且车辆交付之后一直由尹某占有使用。因此,案涉车辆所有权人应为第三人尹某,尹某有权对车辆进行寄售处分,原告王某以其为案涉车辆所有人为由要求被告返还车辆,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据承办法官介绍,“借名买车”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对于被借名人来说,若为贷款车,实际使用人不按时偿还贷款,登记车主需对外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当车辆发生违章或者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作为车辆权利登记人,也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而对于实际买车人来说,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若购车贷款偿还完毕后,对方不愿配合过户或者将车辆抵押、出卖,实际购车人也会面临财产损失。消费者在购车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车辆,避免因借名买车等不当行为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③1

文章出处:2024年8月29日《南都晨报》C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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