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 为了几句话 状告同事侵犯名誉权 法官说法:是否侵犯名誉权,不能以当事人主观感受为判断标准

发布时间:2024-08-29 08:44:34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张依新 张书欣)当我们面对别人对自己的不当言论、评价,是应该“一笑而过”还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日前,新野县人民法院沙堰法庭审结了一起因不当言论引发的名誉权案件。

    张某在一家物业公司从事秩序员工作。2022年3月,张某到公司上班,被主管李某告知其已被辞退。同日上午,双方在经理办公室就辞退事项进行沟通。李某当着同事的面说张某因喝酒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双腿一拐一拐地上班影响公司形象;2022年1月20日,有人在公司西门找张某,是因为张某欠钱不还等。张某认为这些言论侵害了其名誉权,给其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某名誉损失、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权被侵犯,应当以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且该侵害行为导致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为标准,而非以当事人的主观感受为判断标准。李某在办公室就张某被辞退一事进行沟通时双方发生纠纷,李某未经调查核实而发表的部分言论虽有不妥之处,但个人的言论影响范围有限,而且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的行为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的法律后果,故其主张李某侵犯其名誉权并要求李某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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