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报道:电动车在小区车棚自燃,损失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24-09-04 09:09:09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通讯员 聂传青 冯剑晓

    近日,内乡县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驳回车主要求物业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去年秋,原告张某的电动车在小区车棚发生自燃并引发其他电动车和车棚燃烧,被路人发现黑烟后拨打了火警电话。门卫孙某知晓后急忙切断电源,并到现场施救。因不会使用灭火器,未用车棚内配置的灭火器进行施救。经消防部门调查,系电动车线路故障引发的火灾。火灾发生后,原告张某将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并要求被告赔付原告购置电动车款1900元。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以及现场勘验笔录,可以看出此次火灾事故系原告的电动车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发生后,被告物业公司门卫在第一时间切断电源,并返回现场协助做施救工作。孙某虽然不懂如何使用灭火器,也没有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但根据当时现场火势燃烧情况,即使使用灭火器也无法阻止原告的电动车被烧毁。原告电动车被烧毁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自燃且火势发现较晚,被告对原告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没有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赔付购置电动车款19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作为使用者,购买电动车时务必通过正规渠道,选择具有“3C”标志、售后“三包”服务的品牌车,同时,留存好支付记录及发票等购买凭证,为后期可能因损坏产生的赔偿保留权利。作为物业公司或负有维护义务的责任人,应采取相应措施,杜绝电池入户、电动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行为,并对管理区域内的充电桩、疏散通道、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否则,一旦发生事故,物业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③9

文章出处:2024年9月4日《南阳晚报》W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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