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圈套盗人玉货 被判刑追悔莫及 作者:镇平县法院 李娜 发布时间:2010-07-14 08:45:18
2010年7月1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安建琪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被告人安建琪与同案犯吴某、徐某(二人已判)共同退出未销售的和田玉。
2004年12月23日上午,被告人安建琪伙同吴某、徐某经预谋后,由吴某以请吃饭为由,将新疆玉石商人亚尔买提从镇平县涅阳宾馆骗出,被告人安建琪乘机持事先藏匿的房卡进入亚尔买提所的在501房间,将亚尔买提放在房间的三块共重11.9公斤、价值60万元的新疆和田玉盗走,后三人乘车到郑州销售。到郑州后,三人将其中一块重10公斤,价值32万元的和田玉以12万元的低价销售给王某(另案处理),获款分肥,其余两块和田玉由吴某销售。案发后,从王某处起获重10公斤的和田玉一块退还失主,同案犯徐某退出赃款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安建琪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据此,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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