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暂外执行案件公示
(2024)豫13刑更696号
罪犯刘文都,男,1967年7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身份证号码40311********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洛阳市滩河回族区马沟村3组3号。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掘古墓葬罪于2023年11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本案审理期间,刘文都因惠有疾病,南阳市看守所不予收押,遂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文都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子监外执行,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本院已受理,现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24年9月5日至9月8日。如对罪犯提请暂子监外执行情况有意见,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377-61661831;通讯地址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菱新路与新区大道交叉口西南角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二0二四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