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还,并非天经地义,依照法律规定当由财产继承者还款。7月13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张某的财产继承者李某十日内偿还谢某借款87449元及利息,张某的儿子不承担还款责任。
张某与谢某之父是朋友关系。2002年6月张某向谢某借款75000元。2003年6月22日谢某向张某追要借款时,张某因无力还款,双方结算利息后,本息合计87449元。张某给谢某出具制式收据一份,该收据摘要栏填写借款金额为87449元,利息为年利息1分5厘。然而账还没还,张某于2008年5月30日病故。张某病故后,通过亲属朋友说明情况,生前的财产均有张某的第二任妻子李某继承,债权债务由李某负责清理。随后谢某向张某的妻子李某及儿子张某某讨要,但一直未要来,于是一纸诉状将李某和张某某告到法院,要求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生前借谢某现金87449元,事实清楚,且有张某出具的借条为证 ,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该笔债务系张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所负,且李某继承了丈夫张某的遗产,张某的儿子没有继承父亲的遗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