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法院规定并本院实际,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在对审委会基本职能、工作要求和自身建议作出详尽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审委会三项改革和创新措施,全面推进审委会工作。
一、明确议案范围,强化调研职能。《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审委会只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讨论,讨论的范围也仅限于法律适用问题,确保审判权的归位,特别强调审委会的工作重点应转向宏观指导和调研职能上,对审委会的宏观指导和调研职能的具体要求作出规定。
二、纳入目标考核,实行错案追究。《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特别规定,审判委员会对案件作出决定错误造成上级法院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将对发表错误观点的委员按照本院《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追究相应责任,并扣罚考核分。促使审委会委员深入审判一线,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发挥在审委会的作用。
三、引入复议制度,听取不同意见。与以往审委会规定不同的是,我院在审委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中持不同意见成员、监督案件的原审法官等相关人员可以参与汇报并发表意见。同时,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决议如有异议,可适时提出申请复议,经院长同意暂缓执行原审委会决议,并由院长提交审委会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