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赌博推筒子引起的纠纷砍伤他人所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张振伍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000元。
被告人张振伍,系新野县王庄镇东张店村人。2010年2月12日晚,被告人张振伍与陈某在新野县王庄镇杨某家赌博推筒子,张振伍因作弊被陈某发现,为此,两人发生争执,后张振伍持刀追撵陈某,用刀砍其胸部、腿部,致使陈某躯干部、右下肢轻伤。
被告人张振伍因赌博推筒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依法应当受到惩罚。但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