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法院:未经债权人同意,转移的债务该由谁履行?

  发布时间:2024-09-26 15:16:41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要债过程中,债务人说已经发生债务转移,不再履行债务。那么债务转移了,究竟该由谁履行还款义务?来看桐柏县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份前后,刘某、齐某某建造房屋,张某某承揽房屋建造工程,双方约定主体工程每平方米210元。房屋建造过程中,王某某为被告提供沙石及砖头等建材,刘某、齐某某接收了上述建材并在收据上签名,建材款共计2万余元。2023年5月,刘某向王某某支付建材款8000元。另案外人左某某向王某某支付建材款6000余元。张某某向刘某催要下欠9000余元材料款时,刘某称已将材料款支付给张某某,产生债务转移,王某某应向张某某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

    桐柏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向刘某、齐某某提供建筑材料,刘某、齐某某签收了相应材料,并在收据上签名,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刘某、齐某某应向王某某支付剩余材料款,王某某已收到1万余元材料款,剩余材料款为9000余元。刘某、齐某某称将该债务转移给案外第三人张某某,因该债务的转移未经债权人王某某同意,王某某对该债务转移也不知情,故不发生债务转移的效力,应认定为无效,判决刘某、齐某某仍应履行付款责任。判决发出后,刘某带着现金当庭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本案中,刘某、齐某某将自己的债务转移给案外第三人张某某,因未经债权人王某某同意且债权人王某某对债务转移也不知情,故该债务转移应认定为无效,刘某、齐某某仍然需要履行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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