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的职工待业,再就业及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问题,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是由政府及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人民法院主要是处理财产问题,但是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的,如果职工安置问题处理不好,可能会给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带来不便,甚至给社会带来许多不良后果。因此,邓州市法院采取了多项举措妥善处理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是审理中处理变现的资产和追讨回来的债权,首先保证支付企业职工和留守职工的工资,生活费。二是优先支付欠缴的失业,养老保险金,促使破产后劳动保险部门能够保障好职工的生活问题。三是协调劳动部门,民政部门按时发放养老金,失业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尽最大努力解决职工生活困难。四是指导清算组,组织职工开展生产自救,缓解了破产期间职工下岗的矛盾,有效的防止和缓解了不安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