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报道: 3只鹅引发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9-27 09:26:37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通讯员 朱小旭 张柱峰

    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3只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提醒市民遇到事情应依法维权,不可采取过激行为,更不能滥用自助行为。

    2022年秋,老罗到邓州市某村庄收购了3只鹅,为防止鹅在半路上渴死,就到邻村一村民家找水给鹅喝。路过的老郑看到,误认为老罗车上的鹅是偷他家的,不由分说上前就掐着老罗的脖子进行殴打。村民当即报警,公安部门调查后,对老郑作出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老罗因被殴打致伤住院治疗了6天,后因赔偿数额及道歉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老郑辩称,其误认为老罗偷了他家的鹅才对老罗动手,是自助行为,不该赔钱和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老郑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自助行为。首先,实施自助行为的前提是“合法权益”遭到了侵害,本案中老郑想当然认为原告盗窃了自己家的鹅,实际上其合法权益并未遭到侵害。其次,实施自助行为必须情况紧迫。如果执法机关及时赶到,保护了当事人,当事人也是不能私自行动的。即使符合以上两个条件,自助行为也必须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合理措施,当事人不可以采取过激行为。被告老郑在无确凿证据和事实,也没有请求有关机关进行调查的情况下,私自对他人实施殴打,给他人的人身造成损害,已构成侵权。老罗让老郑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采纳。③6

文章出处:2024年9月27日《南阳晚报》W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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