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15岁少年擅自文身,家长一怒告上法庭,文身服务提供者赔偿损失 警钟敲响 别让文身“刺痛”了你

发布时间:2024-10-09 09:23:46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张天一)日前,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由未成年人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文身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根据《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相关规定,南召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提供文身服务的美容工作室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22年2月,15岁的郑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前往某美容工作室文身。该美容工作室的经营者申某向郑某收取400元文身费用后,为郑某提供了文身服务。

    2023年5月,郑某的父母发现郑某有文身,立即带其前往医院清洗文身,累计支出医疗费31202.68元、交通费2169元。随后,郑某及其父母要求申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并退还文身费。申某表示,美容工作室张贴了告示,明确提醒对未满18周岁者不予文身,而郑某自称已满18周岁,并主动询价、提供文身图案,属于自愿文身,美容工作室和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郑某及其父母诉至南召县人民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相关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郑某在文身时年满15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社会经验等,不能正确判断文身对身体和人格权利造成的损害、影响及其他不良后果。郑某的父母作为郑某的法定监护人,在近1年的时间里未发现郑某文身,未尽到应有的监护管理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申某作为美容工作室的经营者,在不能准确判断郑某是否成年时,未要求郑某提供身份证件以核实其真实年龄,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慎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南召县人民法院依法酌定由美容工作室承担70%的赔偿责任(23360元,保留整数),郑某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考虑到文身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而且会对未成年人将来学习、就业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加之清洗文身时必然伴随肉体疼痛和精神折磨,南召县人民法院对郑某及其父母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予以支持。此外,双方虽然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但申某为郑某提供文身服务未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返还文身费。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随即生效。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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