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销售、收购的被告人吴月业犯掩饰犯罪所得罪,2月10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庄玉卫犯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吴月业、庄玉卫分别系新野县城关镇,城郊乡人。2008年10月19日上午10时左右,肖某放在新野县新甸铺镇新福源量贩门口的价值2275元的红色大名牌电动车被盗。同年11月,被告人吴月业在无证据证明该车的来源的情况下,在新野县城电业大厦北边“千里马”电动车修配门市,将该车以1300元低价卖给被告人庄玉卫自用。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二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销售、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交纳罚金,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