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消费者不满服务想退健身卡遭拒,双方闹上法庭,法官提醒—— 预付式消费有风险 选择需谨慎

发布时间:2024-10-12 10:37:16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张天一 通讯员 高雁鸿)随着全民健身的普及,居民健身锻炼需求的增多,健身房的各类优惠活动层出不穷,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前去办卡,但消费者办卡时容易,退卡时往往困难重重。近日,宛城区人民法院便调解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

    2023年5月,刘某在中心城区A健身房办理了一张健身年卡,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办卡时承诺该健身卡可以在南阳A健身房和B健身房两个店通用。因两家健身房内部沟通问题,刘某去B健身房锻炼遭拒,后经协调,刘某的健身卡可以在B健身房使用。刘某认为健身房服务态度有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卡内余款。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刘某将A健身房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秦柯受理该案后,通过梳理案情,认为本案标的额较小,争议焦点明确,遂在开庭前组织刘某和健身房负责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原告刘某认为被告A健身房未尽到服务义务,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费用,被告健身房负责人认为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原告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应扣除剩余费用的30%作为违约金。

    针对双方在退款金额上的差异,秦柯根据合同条款和《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对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说明。因刘某系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对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条款进行约定,原告刘某在健身房进行了锻炼,享有了健身房提供的服务,但被告健身房在服务过程中确实存在瑕疵,秦柯建议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最终,经秦柯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扣除原告刘某已消费的金额及25%的违约金后,被告健身房一次性退还刘某1200元。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消费前一定要理智、审慎判断办卡目的、使用场景、使用频率等,避免过度充值。若确需进行预付式消费,要充分审查商家资质和运营情况,以防发生因商家经营不善、承租转租等因素导致的风险。签订书面合同时,应对服务合同条款进行仔细阅读,对于商家给予的优惠条件、服务期限、使用项目、赠送内容、退卡退费等服务承诺,均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也要注意保留服务合同、消费凭证等相关证据,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消费者的举证不能。若不慎跌入预付式消费模式陷阱,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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