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报道:给少年文身 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24-10-12 10:43:17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讯 (通讯员张振丽)近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给未成年人文身引发的纠纷案件。

    2022年2月,郑某前往某美容工作室文身,经营者申某收取郑某400元费用。2023年5月,郑某父母发现后,带其前往医院清洗文身,其间支出医疗费3万余元、交通费2000余元。郑某及父母要求某美容工作室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并退还文身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在文身时15周岁,申某作为工作室的经营者,没有尽到严格审慎义务,存在重大过错。郑某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在一年多的时间内未能发现孩子文身情形,未尽到应有的监护管理义务。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由该工作室承担70%的赔偿责任,郑某自行承担30%;对郑某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予以支持;申某为郑某提供文身服务未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返还文身费。②8

文章出处:2024年10月12日《南阳日报》A3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