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婚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宣告原告常某与被告张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张某2005年5月被发现患有精神分裂症,经住院治疗病情好转以后出院,医生嘱咐其继续服用药物2年以上。2007年初,原告常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确定了恋爱关系,由于双方在不同的地方打工,相互间并不十分了解。2007年底原、被告双方在父母的操办下依风俗成亲,次年3月到民政部门进行了结婚登记。此前,被告张某及其父母均未将被告曾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病史告诉原告及其家人。
原、被告二人办理结婚登记后的次月,张某的精神分裂症复发。原告通知被告父母后,将被告张某送往医院治疗。此时,常某才知道张某的精神分裂症病史。此后,被告张某回到娘家一直养病,双方就此分居。2008年10月,原告常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二人的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及其家人明知被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却隐瞒病史和病情尚未完全治愈的事实,致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结婚,且婚后不久病情复发,仍未治愈。依法应当确认原告常某与被告张某的婚姻关系无效,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