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通讯员 黄巍巍
要债过程中,债务人说已经发生债务转移,不再履行债务。那么债务转移了,究竟该由谁履行还款义务?来看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案情:2023年2月,刘某、齐某某建造房屋,张某某承揽房屋建造工程,双方约定主体工程每平方米210元。房屋建造过程中,王某某提供沙石及砖头等建材,刘某、齐某某接收了上述建材并在收据上签名。2023年5月,刘某向王某某支付建材款8000元。王某某向刘某催要下欠的9000余元材料款时,刘某称已将材料款支付给张某某,产生债务转移,王某某应向张某某主张权利。
审理: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向刘某、齐某某提供建筑材料,刘某、齐某某签收了相应材料,并在收据上签名,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刘某、齐某某应向王某某支付剩余材料款9000余元。刘某、齐某某称将该债务转移给案外第三人张某某,因该债务的转移未经债权人王某某同意,王某某对该债务转移也不知情,故不发生债务转移的效力,应认定为无效,判决刘某、齐某某仍应履行付款责任。判决发出后,刘某带着现金当庭履行还款义务。③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