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侵入住宅案件,被告人周红生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张东东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0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周红生因与曹先有矛盾,约定在新野县“新潮流”KTV调和。被告人周红生伙同被告人张东东与乔松、刘建设及一个湖北年轻人(三人均另案处理)五人一起,曹先与曹富、李火火三人一起,在调解过程中因言语不和,李火火先行离去,周红生、张东东、刘建及湖北年轻人和曹富均欲离开,留下乔松和曹先在KTV包房内,进来几个年轻人将乔松头部打伤流血,乔松认为是李火火先走后找的人打的,决定去找李火火。当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周红生、张东东与乔松、刘建设及湖北年轻人五人一起来到李火火儿子李申家,乔松、刘建设和湖北年轻人手持砍刀强行闯入李申的家中,将李申打伤并将其家中的摩托车、电视机、电视柜、梳妆台、茶几等物品砍坏,五人一起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李申颈部及左肩部的损伤构成轻微伤;被毁坏物品价值292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红生、张东东共同赔偿李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
2010年4月10日,被告人周红生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新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红生、张东东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均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周红生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