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在行窃时被众人打死,打人者要负法律责任。7月15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999年3月6日11时许,唐河县人张某趁无人之机,翻墙进入毕店镇郑岗村白庄刘某(已判)家行窃时,被从外面回来的刘某、王某夫妇发现并抓获,张某便跪地认错,刘某让其妻出去喊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已判)等人闻讯后即赶到刘某家,将张某双手背捆在后面,先后用脚在张某身上乱踢。后以刘某为首的众人又用三角带、橡胶管等物品轮番对张某的身上进行抽打。下午3时许,得到消息的本村村主任韩某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报后,对现场进行勘查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询问,张某供述了翻墙进院行窃的事实。后张某称肚子疼痛厉害,被送往毕店卫生院抢救治疗。3月8日上午,其亲属将张转入唐河县人民医院治疗,3月13日,张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系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失血,造成呼吸循环系统衰竭,特别是肾功能衰竭而死亡。之后法院于1999年8月10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刘珍金赔偿张某亲属经济损失9000元,判令参与打人的刘某某等人连带赔偿张某亲属经济损失8892元。刘某某因故意伤害于2000年11月6日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外逃。2009年11月30日到唐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得知他人抓获不法人员后,未能按照法律途径协助将其交至公安机关处理,反而却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对其进行殴打,造成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民事部分也做了适当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