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合伙合作、共同投资的情况越来越多。但是,合伙经营具有极高的人合性,如果彼此之间失去了信任,合伙便难以为继,在退伙时,要求返还投资款更是个难题。
近日,镇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退伙纠纷案件,被告张某、魏某当场以现金方式支付姚某退伙费158000元,不仅解决了双方多年的退伙纷争,更修复了朋友的关系。
基本案情
原告姚某与被告张某、魏某系合伙关系,2021年年底,姚某与张某、魏某以口头约定的方式共同投资某旧房改造及土地治理项目,其中姚某不参与该项目的实质经营,其以资金入驻方式占股分红。2023年,因该项目还需投入资金,姚某以无过多闲置资金提出退伙。2024年2月2日,经三人共同协商清算,姚某退出该项目并将其投入的本金及工程补贴资金合计折算为18万元,约定二被告于2024年10月1日前支付给姚某并出具了欠条。然而,期限已届,二被告仅支付原告1万元,剩余款项经多次催要未果,姚某遂将二人诉至法院。
诉前调解
立案庭收到起诉书后,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掌握矛盾症结,了解到双方对退伙、合伙期限均未约定,张某、魏某同意姚某退伙,但双方当事人对姚某退伙费存在分歧。找到矛盾焦点后,考虑到案件涉诉标的较小,原被告双方又是朋友关系,为最大程度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纠纷,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在充分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将此案转入诉前调解程序,调解员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立案法官则向当事人讲清利弊、释明法理、答疑解惑,促使原、被告相互取得理解,做出让步。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支付了相关费用,原告也向法院申请了撤诉。原告表示,没想到困扰自己许久的问题,能以这样平和的方式快速又圆满地解决,感到十分满意。该起纠纷的成功化解,既维护了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近年来,因合伙经营、退伙清算而引发纠纷,进而“伤钱”又“伤感情”的不在少数。为了让合伙人们吃好“散伙饭”,以下关于退伙的相关规定大家有必要了解一下!
法官说法
解除合伙应通知
Q:合伙协议未能对退伙、合伙期限进行约定,合伙人是否有权随时退出合伙?
A: 可以,但是应当提前通知。如果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合伙人未能就合伙期限协商补充达成一致意见,就是不定期的合伙关系。不定期合伙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即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通知方式可采用书面或者微信、短信等方式。通知后对方仍不配合,可以诉请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伙协议。
违规退伙须赔偿
Q:若未按合同约定退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A: 具体要看合伙合同的约定以及退伙的原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一般而言,合伙经营在约定期限的情况下,若退伙系自身原因,不是其他合伙人所致,也没有发生合伙协议规定的退伙事由或者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情况,那么因擅自退伙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应向其他合伙人赔偿擅自退伙造成的损失。
财产分配先清偿
Q:合伙合同终止之后合伙人可以请求分配合伙财产、返还投资款吗?
A: 合伙合同终止之后,合伙人可以请求分配财产。但只有在支付相关费用和清偿合伙债务之后,合伙财产仍有剩余的情况下,才可通过约定或协商进行分配。若约定或协商不成,则要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或者平均分配。另一方面,若合伙账目不全,审计机构也无法查清盈亏情况,一旦诉至法院,原告一方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官提醒
良好的合伙关系能够实现双赢,在与他人合伙时应注意:
一、诚实守信
及时签订书面的合伙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合伙经营范围、事务执行、出资方式、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等重要内容,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缺乏依据。在出资、经营、转让以及退伙等事宜上,合伙人之间应当多多沟通、协商一致,才能达成互利共赢。
二、关注与监督
建议不直接参与经营业务的合伙人定期关注和监督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避免后续涉诉可能面临的不利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