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销售员离职,公司竟指使员工在微信朋友圈转发对其不利的律师函 法院判决:删除信息 赔礼道歉

发布时间:2024-11-19 15:33:15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陈晨)网络言论是自由的,但并不是没有边界。某公司让员工在朋友圈内大量转发律师函,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日前,卧龙区人民法院潦河法庭审理了这起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

    徐某原系某公司的一名销售员,于今年1月从公司离职。徐某离职后,该公司认为徐某到竞争对手公司入职,侵犯了公司的权益。

    该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制作了一份律师函,律师函中载明:徐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私自通过微信等聊天软件,将经营、技术信息披露给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职期间带着竞争对手公司工作手机谋取私利,同时虚构怀孕的离职理由;利诱某公司其他在职员工,恶意争抢客户资源,以及存在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挑唆某公司在职员工等行为,要求徐某停止侵权。该公司负责人要求公司内部十多名员工通过各自微信,将该律师函在朋友圈转发并匹配相关文字,有10名员工在自己微信朋友圈转发上述内容。

    徐某获悉后,认为原公司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删除相关信息并进行赔偿。被告公司辩称发布律师函的行为仅是对徐某不当行为的警告,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该案中,虽然转发行为系某公司员工所为,但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及徐某与某公司负责人的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该转发行为实质是公司行为,且律师函也系被告某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行为均系在某公司的授权及指示下进行,应当认定系公司行为,故侵犯徐某名誉权主体系被告某公司,徐某向某公司主张权利理由正当。法院遂作出让某公司要求相关员工删除朋友圈相关内容,并在各自朋友圈内向徐某赔礼道歉。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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